中山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中考资格审核工作指引
认定
类别 具体情况列举 处理指引
合法稳定职业认定 1 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广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工商企业登记证》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的 予以认定。
2 考生家长为个体商贩、创业人员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3 考生家长在农村务农 持有土地承包合同或务农劳动合同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4 考生家长为企业退休人员 退休前在中山市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满三年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合法稳定住所认定 1 住所为自有住房的 持商品房备案登记表、不动产登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等等其中一项的,予以认定。
2 住所为租赁的 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并按《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到当地派出所或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办理了居住手续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3 考生家庭住所为单位宿舍 提供证明材料,并按《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到当地派出所或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办理了居住手续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认定
类别 具体情况列举 处理指引
居住证有效期认定 1 考生监护人持有在我市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且居住证在2016年4月30日前办理至申请随迁子女资格审核时连续不间断(间断不超过30日视为连续) 予以认定。
2 考生监护人在当地居住,但未办理居住证 不予认定。
3 居住证截止至2017年3月报名结束前已办理1年以上,但非连续 不予认定。
4 考生监护人在中山市购房但未办理居住证 不予认定。
5 考生监护人居住证年限符合条件且就业所在地为中山市,但居住证办理地为非中山 不予认定。
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认定 1 考生监护人在我市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累计3年以上(含3年) 予以认定。
2 考生监护人在我市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且在2016年4月前(含2016年4月)参保至申请随迁子女资格审核时连续不间断 予以认定。
3 考生监护人参保年限符合条件且就业所在地为中山市,但参保地为非中山 不予认定。
4 考生监护人仅参加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一种 不予认定。
5 考生监护人有工作,但未参加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不予认定。
认定
类别 具体情况列举 处理指引
学籍
认定 1 随迁子女在我市具有初中阶段学校3年完整学籍。 予以认定。
2 随迁子女在我市初中阶段学校连续就读,但学籍不满3年。 不予认定。
其他情况认定 1 考生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本上 考生父母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2 父亲母亲分别符合部分条件 在父亲和母亲均为外省户籍的前提下,考生父亲及母亲双方条件综合满足资格要求予以认定。
3 随迁子女往届考生是否可在中山市内报名参加中考 不具备中山学籍或中山户籍,不符合中考报名条件。
4 考生父母婚姻关系变更或考生父母身亡导致监护人变更 须提供监护人变更证明(法院判决书或监护人公证书等)。依据监护人条件审核考生报名资格,考生监护人符合相关要求方可通过资格审核。
5 考生监护人为中山市户籍或广东省内(非中山市)户籍,考生为外省户籍 将考生户口迁入中山市;迁入广东省非中山,按本省外市考生政策执行。
6 考生父母有一方为广东省户籍的,考生为外省户籍 须提供外省户籍一方的相关证明材料。
7 不符合随迁子女政策条件的 各镇区、初级中学要做好有关政策解释工作。对目标是参加高考(含高职高专、中高职三二分段)的考生,要告知其回到户籍所在省(市、区)报考、就读普通高中;如选择在我市就读民办普通高中自费生或中职学校的考生,将来如不符合广东省高考随迁子女政策的,则须回考生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